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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调基金调整为“三税”税额附加1计征
从2011年11月申报期开始,武汉市申报缴纳价调基金又作出了调整,由以前的按照经营收入总额的1‰调整为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(简称“三税”)税额的1%计征价格调节基金。
详见下文:
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(鄂价法规[2011]86号)
……
第七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、旅店业、饮食业、通信业,烟草、酒类、化妆品生产、批发、零售业以及成品油、电力、燃气、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,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。
……
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面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,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(以下简称“三税”)税额为计征依据,按照实际缴纳“三税”税额的1%计征价格调节基金。 
 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(含代扣代缴义务人,下同)申报“三税”时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价格调节基金。地方税务机关以同一张税务票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。
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,即10月份实现的价格调节基金在11月份随地方税(费)一同申报缴纳。